(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吉路与商昌斌、刘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路,商昌斌,刘万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5号原告:王吉路,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昌斌。被告:刘万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路与被告商昌斌、刘万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吉路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