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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谭月兰与李子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谭月兰。委托代理人杨婷婷、覃芳晖,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李子庄。原告谭月兰与被告李子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月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子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月兰诉称:2014年6月8日,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手扶拖拉车沿中和乡往刘圩镇方向行驶,原告搭乘其配偶驾驶的桂A×××××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同向行驶,因被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其车后溜与原告的摩托车车头右侧碰刮后原告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的认定,被告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颅底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后果,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等合计20231元,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89元、护理费3013元、误工费54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陪护人员的住宿及伙食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复查治疗费2000元,合计202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子庄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手扶拖拉车沿中和乡往刘圩镇方向行驶,原告搭载搭乘其配偶驾驶的桂A×××××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同向行驶,因被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其车后溜与原告的摩托车车头右侧碰刮后原告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南公交认字第B20147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子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手扶拖拉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文明安全驾驶……李子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月兰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交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出具的《疾病处理证明书》、《出院记录》、《南宁市医院统一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共同载明:原告自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6月23日住院,共15天,住院费用为5898.4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南宁市医院统一住院收费收据》,载明:原告支出救护车费、西药费、一般诊疗费共90.6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5989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子庄经本院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一、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依职权作出的责任认定,证明力要大于其他证据,在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时,应当予以采纳。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子庄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谭月兰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有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二、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应否支持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1、医疗费,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共支出医疗费用5989元,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应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中“农、林、牧、渔业”的标准24432元/年计算,现原告住院15天,误工费应为1004.05元(24432元/年÷365天×15天);3、护理费,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出具的《南宁市医院统一住院收费收据》记载,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出护理费75.00元,已包含在前述医疗费用中,不应重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应为1500元(100元/天×15天);5、陪护人员的住宿及伙食费,如上所述,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已收取护理费并提供了护理,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6、营养费,原告共住院15天,综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30元/天,共450元;7、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准,但原告就医治疗确会产生相关费用,本院酌定为100元;8、后期复查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但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的《出院记录》中并未载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上述费用合计9043.05元,由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子庄向原告谭月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043.05元。本案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谭月兰负担85元,被告李子庄负担68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微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志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