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方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方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曼卡商用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甲,刘某乙,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路宏亮,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曼卡商用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创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甲,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新村二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外海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宇杰物资回收站业主,原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汪楼行政村汪楼自然村**号,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槐荫联富彩钢复合板加工厂业主,住江苏省常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