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250-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白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依法执行,因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招远市天意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