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谢家立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立,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谢家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立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家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家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谢家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