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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诉王小林、王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小林,王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杨正勇,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林被告王江平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XX诉被告王小林、王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