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诉王小林、王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小林,王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杨正勇,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林被告王江平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XX诉被告王小林、王江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