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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扆跃林与被执行人刘太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扆跃林,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扆跃林,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太平,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扆跃林与被申请人刘太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督字第9号支付令,于2015年3月1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80000元、利息263200元,案件受理费3077元、执行费78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太平账户存款554109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刘太平收入5541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太平554109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