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世亮与田贵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亮,田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9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亮。被执行人田贵生。申请执行人王世亮与被执行人田贵生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1月13日作出(1997)洛南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世亮于199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7304.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田贵生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世亮予以确认权登记。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世亮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田贵生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双方家庭生产、生活都特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研究本院给予王世亮司法救助5000元,其余部分2304.31元申请执行人王世亮同意全部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1997)洛南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