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程海洋、林少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程海洋,林少萍,刘朝辉,罗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1440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海洋,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东县农林城21栋A面12号。被执行人:林少萍,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程海洋之妻。被执行人:刘朝辉,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高丽路27号。被执行人:罗才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公安局家属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程海洋、林少萍、刘朝辉、罗才俊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海洋、林少萍外出地址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