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512-0。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涵,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苏厝村21号。法定代表人叶永现,总经理。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涵、林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购销业务往来,经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2014年7月至10月的货款163559.11元,扣除被告于2014年9月偿还的货款55390.5元,现尚欠原告108168.6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168.6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纸板,被告应在对账后60日内付款,逾期付款,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四。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销售纸板给被告,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累欠原告2014年7至10月的货款人民币108168.6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因此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为凭,经当庭举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纸板,累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168.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3.3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1.69元,由被告厦门添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杜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