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司XX与闫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司XX,男。被告闫XX,女。委托代理人李XX,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XX与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XX、被告闫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XX诉称,原告司XX与被告闫XX于2010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司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闫XX离婚。被告闫XX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原告司XX所述感情破裂的事实不存在,被告闫XX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司XX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司XX举证如下: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闫XX质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闫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司XX与被告闫XX于2010年12月份相识,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现原告司XX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闫XX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原告司XX主张其与被告闫XX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证据证明,且被告闫XX不认可原告司XX的离婚理由,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司XX要求与被告闫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司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昌国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韩丽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