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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建东,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建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英。再审申请人徐建东因与被申请人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溧南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徐建东申请再审称:其为实际借款人朱生伢向陈英借款的经手人,陈英也多次向朱生伢催款,其与陈英、朱生伢就10万元借款的归还问题到上黄派出所处理时,陈英承认请其帮忙将钱借给朱生伢,其为朱生伢出具了借条。原审仅凭陈英提供的借条就认定其向陈英借款,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陈英提交意见认为,其将10万元现金交与徐建东后,徐建东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徐建东又出具了还款计划,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上黄派出所处理的多名债权人与朱生伢之间的借款纠纷,与本案无关,徐建东不能混淆事实。本院审查查明,因朱生伢、施林芳拖欠多人借款未还,溧阳市公安局上黄派出所于2015年1月29日、2月6日对徐建东、陈英进行询问,徐建东陈述:朱生伢因资金紧张,让其帮忙借钱。2013年6月17日,其介绍陈英将40万元现金借与朱生伢,并将施林芳出具的本息48万元的借条转交与陈英。2013年7月11日,其从陈英处借10万元,加上自有部分资金一并借给朱生伢、施林芳,施林芳给其出具了本息213000元的借条。陈英陈述:2013年6月17日,其通过徐建东介绍将40万元现金借与朱生伢,徐建东向其转交有朱生伢、施林芳签字的借条。后徐建东让其再凑点钱借给朱生伢,其于2013年7月11日将10万元交给徐建东,这次是徐建东给其出具的借条,借条上面也是徐建东签的字,相当于其把钱借给了徐建东,该笔借款纠纷已通过诉讼处理。本院认为,徐建东收到陈英交付的10万元现金后,徐建东向陈英出具了借条,而后徐建东又将这10万元和自有资金一并借给朱生伢、施林芳,施林芳向徐建东出具了213000元的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英可以向徐建东主张债权,徐建东应承担还款责任。徐建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建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陆文福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