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蔡丽、胡国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丽,胡国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188号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兵,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系该社职工。被申请人蔡丽。被申请人胡国强。被申请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体育新村综合楼3幢3楼。负责人李大龙被申请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孙康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丽、胡国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丽、胡国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