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锦江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诉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杨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住成都市锦东路***号尖东旺座*楼。法定代表人许亮,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潇,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敏,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诉被告杨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以被告杨敏已将不当得利款项全额退还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