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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家滨与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滨,陶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家滨,196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陶伟,1980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滨诉被告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家滨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家滨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