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二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家滨与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滨,陶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家滨,196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陶伟,1980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滨诉被告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家滨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家滨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