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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建军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兴来、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被告耿淑丽,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孙召鹏审判员  龚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