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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英军与徐有西、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军,徐有西,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军。被执行人徐有西。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担保人刘家振。本院依据(2013)陕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英军与徐有西、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刘家振自愿为被执行人徐有西提供执行担保,担保额度38万元,约定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履行期限已届满,仅履行10万元。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不履行剩余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担保人刘家振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由刘家振承担。二、冻结、扣划刘家振在金融机构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浦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