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舒国卿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国卿,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舒国卿,男,1985年7月3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杨中华,男,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国卿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国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舒国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国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合计由原告舒国卿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向开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