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舒国卿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国卿,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舒国卿,男,1985年7月3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杨中华,男,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国卿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国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舒国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国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合计由原告舒国卿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向开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