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以与被告魏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宣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