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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以与被告魏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宣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