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黄某某、张某某、常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黄某某,张某某,常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常某甲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第三人: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常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常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