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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黄某某、张某某、常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黄某某,张某某,常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常某甲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第三人:常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常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常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