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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国文与陈希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希军,吴国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希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国文,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陈希军因与吴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希军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希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陈希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