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国文与陈希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希军,吴国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希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国文,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陈希军因与吴国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希军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希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陈希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