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范春堂与刘占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堂,刘占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32号原告范春堂,男。委托代理人张伟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军,男。委托代理人徐超英、李志鹏,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堂与被告刘占军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范春堂负担40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