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丹丹与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丹丹,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丹丹,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高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晋玲,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胜,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丹丹因与被上诉人青阳县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胡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丹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胡丹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