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广芝与王善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广芝,王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尹广芝。被执行人王善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善华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秦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