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春妹与詹昌钰、郑际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吴春妹,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詹昌钰,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被告:郑际慈,男,1967年5月4日出生。原告吴春妹与被告詹昌钰、郑际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华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春妹、被告郑际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昌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春妹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詹昌钰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郑际慈对被告詹昌钰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詹昌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詹昌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郑际慈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借款及担保事实没有异议,目前资金紧张,要求原告能给予减免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詹昌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詹昌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郑际慈、郭兆天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保证人郭兆天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1200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詹昌钰催讨未果,被告郑际慈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3月11日,被告詹昌钰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7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詹昌钰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詹昌钰应当偿还借款。原告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际慈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应对被告詹昌钰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詹昌钰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郑际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昌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昌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春妹借款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郑际慈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詹昌钰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被告詹昌钰、郑际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华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肖琳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