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范洪斌诉被告陶赖昭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斌,陶赖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范洪斌,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赖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继斌,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斌诉被告陶赖昭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435元,余款4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吕宏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