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殷都区。被告翟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北关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