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翟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殷都区。被告翟某,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北关区。本院在审理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