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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玉芬,王雪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委托代理人徐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思锦,女,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集中区(徐舍镇民主社区)。法定代表人吴玉芬。被告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长福村)。法定代表人周培君。被告吴玉芬,女,汉族。被告王雪锋,男,汉族。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亚泰公司;借款于2013年8月2日发放,于2014年8月1日到期;借款本金200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归还至2014年5月21日;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亚泰公司应承担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4600元。2人的担保情况: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亚泰公司立即向光大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4600元。2、对亚泰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亚泰公司、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光大银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结息扣款回单、保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亚泰公司、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再上浮50%计算),以及光大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4600元。二、对亚泰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1515元,由被告亚泰公司、大恒公司、吴玉芬、王雪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明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菊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