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顺利纸业有限公司、赵亚青、李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保定市满城顺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青。被告赵亚青,男。被告李长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顺利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审判长 张继江审判员 张升信陪审员 杨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