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孟殿海与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殿海,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孟殿海。被执行人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青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殿海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泽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