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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风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风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开发区威海路21号7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吉龙、赵丽,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风友,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风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