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与被告彭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35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189-3。法定代表人杨宜渝,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科,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朝平,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与被告彭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照明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