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太仓久安分公司与苏州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太仓久安分公司,苏州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太仓久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成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太仓久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0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苏州市天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太仓久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