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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学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889号原告张学伟。委托代理人王晓梅,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38号临沂市兰山区支公司。负责人赵光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伟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庆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