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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刑二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0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3年8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释放,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2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隐瞒自己无车、负债等情况,虚构有车出售的事实,谎称买车需交付定金、代交购车款拿车等事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薛某共计人民币1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薛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薛某达成和解协某赔偿被害人薛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再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被害人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赃款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酒店入住信息,手机取款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赔谅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某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的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或未被羁押的,刑期终止日予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费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