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永远、项公新诉承德市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远,项公新,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264号申请人陈永远。申请人项公新。被申请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东山多金属矿口及位于寿王坟镇尾矿库、库内矿砂。(价值1900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东山多金属矿口及位于寿王坟镇尾矿库、库内矿砂。(价值19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兰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