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汉娇与擎光科电(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娇,擎光科电(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398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娇,女,汉族。被执行人擎光科电(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孝贵。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4号仲裁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擎光科电(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分两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12470元,其中第一期于2015年2月10日前(含当日)支付人民币6235元,第二期于2015年5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人民币623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擎光科电(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23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