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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杰勇与杨忠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勇,杨忠其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朱杰勇。委托代理人:XX峰。被告:杨忠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勇与被告杨忠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杰勇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余滨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