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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彦军与马晓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军,马晓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彦军。被告马晓峰。原告李彦军诉被告马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彦军诉称:2013年5月23日,被告马晓峰向王涛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2个月,利息2分,原告李彦军为其担保。但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经王涛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原告李彦军向王涛代为进行了偿还。现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望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晓峰未书面答辩,法庭询问时称:原告所说情况属实,该事我们也正在协商处理。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马晓峰向王涛借款五万元整,约定借期2个月,利率2分,被告马晓峰为王涛出具了借条,原告李彦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晓峰并未按期还本付息。因多次向被告马晓峰催要无果,2014年11月30日,原告李彦军向王涛偿还了该笔借款,共计支付本息68000元整。原告李彦军向王涛偿还借款后,王涛将马晓峰出具的借条退还给了原告李彦军,同时向其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彦军还款伍万元50000元,利息壹万捌仟元18000元”。现原告李彦军诉至本院,要求追偿其代被告马晓峰偿还的王涛借款本息68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晓峰承担。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晓峰向王涛借款,原告李彦军作为保证人,在被告马晓峰未归还借款时,向王涛清偿了借款本息共计6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李彦军向被告马晓峰追偿借款本息6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彦军68000元整。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马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