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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某,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