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某,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