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郑某某,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尚荣江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