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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福龙与余姚市麦客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龙,余姚市麦客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王福龙。被告:余姚市麦客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信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龙诉被告余姚市麦客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龙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