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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朱玉兰。委托代理人:李治海,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春玲。原告朱玉兰诉被告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