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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任红军申请执行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胡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红军,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胡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任红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胡格,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任红军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9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实业有限公司、胡格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