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少华、刘世芳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少华,刘世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1457号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茂礼,经理。驻所地:蒙阴县南环路中段。被告石少华,居民。被告刘世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少华、刘世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少华、刘世芳在银行的存款92000元。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现金27600元,蒙阴县安顺运输公司提供鲁Q×××××(鲁Q×××××挂)半挂车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少华、刘世芳银行存款92000元。冻结原告蒙阴县安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27600元。查封蒙阴县安顺运输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忠审判员 李英国审判员 张合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