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石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王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抚养费56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之法定代理人石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之王某某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抚养费5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