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程艳芳与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芳,张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93号原告程艳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淼,男,汉族,原告程艳芳诉被告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艳芳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张淼向原告程艳芳借款400000元,原告将40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7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虽在起诉书中提供了被告张淼的地址信息,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张淼,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退回原告程艳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