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祥翠与上海艺统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祥翠,上海艺统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960号原告沈祥翠,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被告上海艺统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鲁学兵,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祥翠诉被告上海艺统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祥翠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