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兴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纠纷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31号被执行人李兴明。本院受理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兴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兴明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017号委托执行李兴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指定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中平审判员 苏 明审判员 周光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