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巍与被上诉人韩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巍,韩杰,南京泽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巍,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某管理处科员。委托代理人陈丹丹、邓菲,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杰,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南京泽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0-36号。法定代表人罗陈,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巍与被上诉人韩杰、原审被告南京泽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巍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周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更多数据: